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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業大調整,資質類別/等級將大變
專欄:消防新聞
發布日期:2020-05-30
閱讀量:4122
作者:季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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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建安2020年05月30日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明確提出,大力清理簡并種類過多、劃分過細的資質資格許可事項。

      中山建安2020年05月30日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明確提出,

  • 大力清理簡并種類過多、劃分過細的資質資格許可事項。

  • 大幅壓減企業資質資格認定事項,力爭2020年底前將工程建設、測繪等領域企業資質類別、等級壓減三分之一以上,凡是能由市場機制調節的一律取消,對保留的事項要精簡資質類別、歸并等級設置。

  • 2020年底前將國家職業資格數量再壓減一半以上

據統計,目前共有593項企業資質類別、等級。其中:

  • 施工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有138項;

  • 工程監理資質類別和等級34項;

  • 工程設計資質類別和等級395項;

  • 工程勘察資質類別和等級26項。

近日,網絡有消息傳出:(以下內容僅供參考)

1、施工資質:

  • 特級資質擬改為施工綜合資質,可承擔各行業、各等級施工業務;

  • 保留12類施工總承包資質,資質等級壓減為甲、乙兩級;

  • 將36類專業承包資質整合為14類,不分等級;

  • 將勞務企業資質改為專業作業資質,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

2、工程監理資質:保留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專業資質等級壓減為甲、乙兩級。

3、除綜合資質外,審批權全部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有關主管部門。

4、資質換證:對于整合為其他資質的,分別換發整合后的資質證書,等級保持不變(最低等級的換發乙級資質證書)。

5、原資質證書在有效期到期前繼續有效,承攬業務范圍相應擴大至新范圍。

6、建立對“掛證”查處的長效機制,加大職業責任追究力度。

(以上文字非來源官方網站信息,不對其真實性作任何保證或承諾,僅供參考!


附:國辦發〔2019〕39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深化

“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

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9〕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19年8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

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工作。2019年6月25日,李克強總理在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上發表重要講話,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為確保會議確定的重點任務落到實處,現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推動簡政放權向縱深發展,進一步放出活力

(一)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縮減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事項,清單之外不得另設門檻和隱性限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2019年9月底前修訂形成新版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縮減清單事項,以服務業為重點試點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限制。推行“全國一張清單”管理模式,建立全國統一的清單代碼體系,嚴禁各地區、各部門自行發布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負責)

2.2019年修訂《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組織各地區、各部門完成存量文件專項清理,修改、廢止一批不利于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加快研究制定實施競爭政策的指導意見。(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3.2019年9月底前部署開展招投標領域專項整治,全面清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對民營、外資企業投標設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壘的規定,糾正并查處一批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等違法違規行為。(發展改革委等國務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4.加強對各地區、各部門政府采購活動的指導和監管,清理政府采購領域妨礙統一市場與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

(二)繼續壓減中央和地方層面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2019年內中央層面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對保留的許可事項要逐項明確許可范圍、條件和環節等,能簡化的都要盡量簡化。(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具體措施:

1.2019年底前研究提出50項以上擬取消下放和改變管理方式的行政許可事項,清理簡并多部門、多層級實施的重復審批。編制公布中央層面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逐項簡化并明確許可范圍、許可條件、許可有效期限等,細化審批標準、辦理程序和時限等要求。(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組織清理規范地方層面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2019年底前以省為單位集中統一公布地方層面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各地區負責)

3.深化交通運輸領域簡政放權。簡化道路客運經營許可事項和申請材料,精簡道路貨運從業駕駛員培訓考試。優化機動車產品準入,依法整合汽車產品公告、強制性產品認證、環保型式核準目錄、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公告等,實現一次送檢、全面檢測、結果互認。2019年底前形成貨車“三檢合一”實施方案。(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繼續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2019年把許可證種類再壓減一半以上。(市場監管總局負責)

具體措施:

1.進一步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2019年9月底前將發證產品種類從24類壓減至12類以內,壓縮發證層級,減少產品單元。對保留和退出目錄的產品都要制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措施。(市場監管總局負責)

2.2019年10月底前將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再壓減30種以上,繼續擴大“自我聲明”評價方式實施范圍,簡化強制性認證管理程序,減少認證證書種類數量。(市場監管總局負責)

3.推動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與政府部門徹底脫鉤,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檢驗檢測認證市場。清理檢驗檢測行政許可,實施統一的資質認定管理,加快實現檢驗檢測認證結果在不同部門、層級和地區間互認通用,避免重復評價。(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大力清理簡并種類過多、劃分過細的資質資格許可事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推動技能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分批調整退出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19年底前建立完善職業技能等級制度,推動實現由用人單位和第三方機構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政府不再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對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確需實施準入管理的,依照法定程序調整為準入類職業資格。2020年底前將國家職業資格數量再壓減一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大幅壓減企業資質資格認定事項,力爭2020年底前將工程建設、測繪等領域企業資質類別、等級壓減三分之一以上,凡是能由市場機制調節的一律取消,對保留的事項要精簡資質類別、歸并等級設置。探索對部分資質資格實行告知承諾管理。(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應急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整治各類變相審批,摸清備案、登記、年檢、認定等部門管理措施的底數,并持續清理壓減。對確需保留的實行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開。(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具體措施:

2019年底前啟動清理規范中央層面規定的目錄、備案、計劃、規劃、登記、注冊、年檢、年報、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管理措施,依法依規取消變相審批,分類編制事項清單并明確辦理規則和流程。2020年6月底前研究提出一批簡化、優化的管理措施,改為通過信息共享等方式優化辦事流程。(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繼續推進“證照分離”改革,重點是“照后減證”。(國務院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司法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2019年底前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啟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將中央層面和地方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部納入改革范圍,通過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分類推進改革,2020年下半年在全國推開。(國務院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司法部牽頭,相關地區及國務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進一步壓減企業開辦時間,2019年底前壓減到5個工作日以內,有條件的地方要壓減到3個工作日以內。(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加快電子營業執照、電子印章推廣應用,簡并現場登記環節。推廣企業開辦全程網上辦,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加快實現開辦企業時申領營業執照、刻制印章、申領發票、申領稅控設備、社保登記、住房公積金開戶登記等全流程網上申請和辦理,現場“一窗”、一次領取企業開辦全部材料。(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2019年底前建成全國統一的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為納稅人提供免費的電子發票開具服務,加快電子發票的推廣應用。盡快研究推進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2019年底前將納稅人辦稅事項、納稅時間再壓減10%,70%以上辦稅事項實現一次辦結。(稅務總局、財政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進一步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促進優勝劣汰。(發展改革委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2019年8月底前推動各地建成企業注銷網上服務專區,實現企業注銷“一網”服務。推行稅務注銷分類處理,大幅簡化社保、商務、海關等注銷手續,壓縮企業注銷時間。推進企業簡易注銷登記試點,對于被終止簡易注銷登記的企業,允許其符合條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請簡易注銷。(市場監管總局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推動各地研究建立辦理破產工作統一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破產程序中的業務協調、信息共享等工作。研究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發展改革委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壓減審批時間和環節,在確保實現將審批時間壓減到120個工作日以內的基礎上,有條件的地方要進一步壓減審批時間。(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繼續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全流程、全覆蓋改革,大力精簡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環節和事項,分類優化審批流程,實施聯合審圖和聯合驗收等。在試點地區探索取消施工圖審查(或縮小審查范圍)、實行告知承諾制和設計人員終身負責制,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2019年底前在東部沿海地區率先實現“互聯網+工程審批”,在全國基本實現“一窗受理、并聯辦理”。(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推進環評制度改革,對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險品的倉儲、物流配送等一批基本不產生生態環境影響的項目,統一不再納入環評管理。試點對環境影響小、風險可控的項目,簡化環評手續或納入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2019年底前將項目環評審批時間壓縮至法定時限的一半。(生態環境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推進用地規劃“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合并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整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2019年底前減少用地規劃相關證照,壓縮辦理時限。(自然資源部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治理各種不合理收費,防止地方非稅收入非正常增長、抵消減稅降費的政策效果,決不能再增加收費項目,確保減稅降費的目標落實到位。(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民政部、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2019年9月底前組織開展減稅降費政策實施效果監督檢查工作,重點關注非稅收入增速異常和亂收費等情況,堅決糾正違規開征、多征、預征非稅收入的行為,堅決查處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財政部負責)

2.治理政府部門下屬單位、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機構等涉企收費行為,堅決清理整治亂收費和第三方截留減稅降費紅利行為。動態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全面公示收費項目、標準和依據。2019年9月底前制定出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管理的有關文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財政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3.降低企業物流成本,督促各地做好口岸收費目錄清單公示,整治港口、船公司、物流堆場、貨代、船代等亂收費、不合理收費行為,2020年底前將全國單個集裝箱進出口環節常規收費壓減至400美元以內。清理鐵路、水路的貨運和客運雜費,降低收費標準,2019年底前公布收費和處罰事項清單。(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鐵路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4.2019年底前開展降低融資收費專項清理行動,規范中小企業融資時強制要求辦理的擔保、保險、評估、公證等事項,減少融資過程中的附加費用。(銀保監會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強公正監管,切實管出公平

(十一)有關部門要分領域抓緊制訂全國統一、簡明易行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并向全社會公開。抓緊清理規范和修訂完善那些邊界寬泛、執行彈性大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國務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2019年底前對已取消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事中事后監管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全面評估,按照法律規定和“三定”規定確定的監管職責,進一步明確相應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確保監管全覆蓋。(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2.2019年9月底前制定出臺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落實放管結合、并重的要求,建立健全適合我國高質量發展要求、全覆蓋、保障安全的事中事后監管制度。(國務院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負責)

3.2019年底前對現有的主要監管規則標準進行修訂完善,盡可能消除模糊和兜底條款,并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在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市場等行政執法領域分別制定規范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辦法,明確法律依據和處罰標準。(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4.2019年底前對現有涉企現場檢查事項進行全面梳理論證,通過取消、整合、轉為非現場檢查等方式,壓減重復或不必要檢查事項,著力解決涉企現場檢查事項多、頻次高、隨意檢查等問題。持續清理規范行政處罰事項,對重復處罰、標準不一、上位法已作調整的事項及時進行精簡和規范。(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5.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及時準確公示執法信息、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全覆蓋。(司法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和工作機制,推動日常監管“雙隨機、一公開”全覆蓋。(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推進“雙隨機、一公開”跨部門聯合監管,以省為單位建立統一的監管平臺,實現各部門監管信息與省級平臺互聯互通。2019年底前市場監管部門完成雙隨機抽查全流程整合,實現雙隨機抽查覆蓋企業比例達5%。2020年底前在市場監管領域實現相關部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常態化。(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對重點領域進行重點監管,特別是對疫苗、藥品、特種設備、危險化學品等涉及到人民生命安全、社會關注度高的領域,要實行全主體、全品種、全鏈條嚴格監管。(應急部、市場監管總局、藥監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加快研究建立違法嚴懲制度、懲罰性賠償和巨額罰款制度、內部舉報人獎勵制度等,提高重點監管效能,讓嚴重違法者付出高昂成本。(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2019年11月底前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和專項整治。(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建立疫苗生產企業巡查檢查制度,實施對全部在產疫苗生產企業全覆蓋檢查。推行向疫苗生產企業派駐檢查員制度。開展中藥飲片質量專項整治。加強對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中標品種的日常監管、產品抽檢和不良反應監測,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藥監局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4.開展打擊欺詐騙保專項治理活動,實現對全國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監督檢查全覆蓋,公開曝光欺詐騙保典型案例。(醫保局負責)

(十四)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大力推進信用監管,推行承諾制,讓市場主體和公民講誠信,自主承諾。對違背承諾、搞虛假承諾甚至坑蒙拐騙的,一經發現要嚴厲懲罰。(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規范認定并設立市場主體信用“黑名單”,建立健全信用修復、異議申訴等機制。2019年底前修訂《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完善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等制度。(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圍繞信用承諾、信用修復、失信聯合懲戒、信用大數據開發利用等工作,2020年啟動信用建設和信用監管試點示范。(發展改革委牽頭,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3.2020年底前建立全國統一的信用報告標準,推動信用報告結果實現異地互認。(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牽頭,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4.依托國家“互聯網+監管”等系統,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場信用信息、投訴舉報信息和互聯網及第三方相關信息,充分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加快實現信用監管數據可比對、過程可追溯、問題可監測。(國務院辦公廳、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各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5.建立完善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海關監管機制,根據企業信用等級實施差別化通關監管措施,2019年底前出臺對跨境電子商務等企業的認證標準。(海關總署負責)

6.推進知識產權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研究制定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加強對商標搶注和惡意注冊、非正常專利申請等行為的信用監管。研究制定規范商標注冊申請行為的有關規定。(知識產權局負責)

(十五)加快推進“互聯網+監管”,及時總結推廣地方好的經驗做法,提高監管及時性、精準性、有效性。(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2019年9月底前完成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主體功能建設并上線運行,歸集共享各類監管數據,建立完善相關風險預警模型,實現對違法行為早發現、早提醒、早處置。(國務院辦公廳負責)

2.加快推進地方和部門“互聯網+監管”系統建設并與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對接聯通,推動形成統一規范、信息共享、協同聯動的全國“互聯網+監管”體系。(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十六)堅持對新興產業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在監管中找到新生事物發展規律,該處置的處置,該客觀對待的客觀對待,不簡單封殺,但也決不能放任不管,推動新業態更好更健康發展。(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2019年8月底前出臺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創新監管方式,落實和完善包容審慎監管要求,推動建立健全適應平臺經濟發展特點的新型監管機制。(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優化新業態發展環境,放寬新興行業企業名稱登記限制,完善互聯網平臺企業用工、靈活就業人員相關政策,加強政府部門與互聯網平臺數據共享,2019年底前建成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電子證照共享服務系統。鼓勵各地探索適應新業態特點、有利于公平競爭的公正監管辦法,更好支持新業態發展。(國務院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大力優化政府服務,努力服出便利

(十七)切實增強服務意識,不斷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大力提升政務服務效率,針對群眾辦事來回跑、環節多材料多、政府服務效率低等問題,對政務服務流程、方式進行系統化改革。(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2019年9月底前制定出臺建立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有關指導意見,倒逼各級政府部門不斷改進工作。(國務院辦公廳負責)

2.加快實現公安、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稅務、司法、民政等部門信息與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集成。對登記中涉及多個部門交叉辦理的事項,通過信息化手段整合集成業務流程,2019年底前在全國基本實現“一窗受理、并行辦理”,東部沿海地區力爭率先實現辦理一般登記、抵押登記時間壓縮至5個工作日以內;2020年底前“互聯網+不動產登記”在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面實施,辦理一般登記、抵押登記時間力爭全部壓縮至5個工作日以內。(自然資源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加強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與銀行、保險、民航、鐵路、港口等相關行業機構合作對接,2019年底前實現主要申報業務應用率達100%。進一步精簡進出口環節監管證件數量,加快推行進出口“提前申報”、“兩步申報”通關模式和無紙化通關作業。(海關總署牽頭,交通運輸部、銀保監會、民航局、鐵路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4.試點建立統一的現代動產擔保系統,2020年底前力爭整合各類動產登記和權利擔保登記系統,實現企業擔保在一個平臺上登記,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別實施后臺監管。(人民銀行牽頭,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知識產權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5.擴大異地就醫結算范圍,2019年底前基本實現異地就醫患者在定點醫院住院持卡看病、即時結算,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符合條件的跨省異地就醫患者在所有定點醫院能直接結算。(醫保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6.加快建成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實現個人權益記錄查詢、自主認證、養老保險待遇測算、社保卡應用狀態查詢等“一站式”功能,全面取消領取社保待遇資格集中認證,優化社保卡服務,加快推進電子社保卡。2019年底前實現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網上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7.推廣商標和專利電子化申請,2019年底前將高價值專利審查周期壓縮至17.5個月、商標注冊平均審查周期壓縮到5個月,消減發明專利審查積壓10萬件。(知識產權局負責)

8.2019年10月底前改進優化來華工作外國人入境和居留管理制度辦法,優化外國人來華相關審批、審查服務,壓減辦理時間。同時,向全社會開放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服務平臺,為境內港澳居民、華僑持用出入境證件辦理金融、教育、醫療等社會事務提供便利。(公安部、科技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移民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9.2020年6月底前全面推廣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進一步改進和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工作,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萬能居委會”、“社區萬能章”等問題。(司法部、民政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依托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加快打造全國政務服務“一張網”,實現更大范圍“一網通辦”、異地可辦、“掌上可辦”,確需到現場辦的再到政務服務大廳辦理。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過程中要注意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2019年9月底前上線運行以國家政務服務平臺為總樞紐的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立完善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標準規范體系、安全保障體系和法規制度體系,在更大范圍實現“一網通辦”、異地可辦。2019年底前首批推動10種高頻電子證照全國標準化應用和互信互認,推動100項以上政務服務事項在各省(區、市)內和跨省(區、市)實現“一網通辦”。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對依申請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名稱、編碼、依據、類型等基本要素和辦事指南要素在國家、省、市、縣四級統一。(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2.更大力度推動央地數據共享,建立權威高效的數據共享協調機制,2019年再新增拓展1000項共享數據,將直接關系到企業和群眾辦事、應用頻次高的數據優先納入共享范圍,滿足30項以上全國普遍性高頻政務服務事項的數據共享需求。加快推進“互聯網+可信身份認證”平臺、全國人口信息社會應用平臺等多種網上身份認證能力融合,為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提供統一身份認證支撐。(國務院辦公廳、發展改革委、公安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3.提升政務服務大廳“一站式”功能,2019年底前政務服務事項進駐綜合性實體政務服務大廳基本實現“應進必進”,70%以上政務服務事項實現“一窗”分類受理。推動政務服務大廳與政務服務平臺全面對接融合。(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十九)一些帶有壟斷性質的供電、供水、供氣、供暖等公用事業單位及醫院、銀行等服務機構,要從方便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出發,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大幅壓減自來水、電力、燃氣、供暖辦理時間,提高相關政策透明度,大力推行APP辦事、移動支付等。(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衛生健康委、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能源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2019年底前研究制定規范水電氣暖等行業收費、管理、服務等方面的綜合性意見。(發展改革委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進一步壓減辦電時間,加快推廣低壓小微企業用電報裝“三零”(零上門、零審批、零投資)服務,2019年底前在全國各直轄市、省會城市實現低壓小微企業用電報裝“三零”服務,將辦電時間壓縮至30個工作日以內。地方政府要大幅壓縮電力接入工程審批時間。研究建立針對供電企業停電超過一定頻次和時間的處罰機制。(能源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優化水氣報裝服務,指導地方落實新修訂的《城鎮供水服務》、《燃氣服務導則》等國家標準,將水氣設施報裝提前到施工許可證核發后即可辦理,2019年底前將供水新增、擴容改裝的報裝時間分別壓縮至20個、15個工作日以內,將燃氣報裝時間壓縮至16個工作日以內,大幅壓減報裝、安裝費用。(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4.指導督促商業銀行優化服務,2019年底前解決銀行卡解綁和異地注銷難、“睡眠卡”收費不透明等一批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加快推動解決繼承財產支取難問題。優化電信服務,持續推進降低電信收費、異地銷戶、攜號轉網等工作。持續優化老年證、居住證、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等證件或手續辦理流程,減少公用企事業單位索要的證明材料。(銀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司法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大力發展服務業,采用政府和市場多元化投入的方式,引導鼓勵更多社會資本進入服務業,擴大服務業對外開放,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大力發展養老、托幼、家政和“互聯網+教育”、“互聯網+醫療”等服務,有效增加公共服務供給、提高供給質量,更好滿足人民群眾需求。(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2019年8月底前制定出臺加快發展“互聯網+社會服務”的意見,提出進一步推進“互聯網+”與教育、健康醫療、養老、文化、旅游、體育、家政等領域深度融合發展的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社會領域公共服務資源作用,創新服務模式,更好惠及人民群眾。(發展改革委牽頭,教育部、民政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衛生健康委、體育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深入落實養老、托幼、家政等服務業有關政策意見。推進建設城鄉便民消費服務中心,進一步擴大建設范圍和數量,鼓勵建設社區生活服務中心,在城鄉社區推動包括家政服務在內的居民生活服務業發展,更好滿足群眾需要。支持社會力量發展普惠性托育服務,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務有效供給,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標準化、規范化發展。(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民政部、衛生健康委、發展改革委等國務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3.2020年底前落實互聯網診療和互聯網醫院管理相關政策,推動二級以上醫院普遍提供分時段預約診療、診間結算、移動支付等服務。探索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需求認定和等級評定標準體系,加強醫療護理員培訓,促進老齡健康服務業發展。(衛生健康委、醫保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強化責任擔當,確保“放管服”改革不斷取得新成效

(二十一)抓緊研究制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為營商環境建設提供法治保障。2019年要開展營商環境百項訴求處理行動,破解一批營商環境痛點難點。(發展改革委、司法部、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抓緊研究制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2019年8月底前完成向各有關方面征求意見和法規審查工作、形成草案,9月底前公布實施。(發展改革委、司法部、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圍繞開辦企業、辦理建筑許可、獲得電力、登記財產、納稅、跨境貿易等優化營商環境重點領域,搜集一批企業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2019年底前推動各地區、各部門研究出臺具體解決措施。(發展改革委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對標國際先進水平,聚焦營商環境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研究制定優化營商環境重點任務臺賬,并抓好落實。(財政部、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二)鼓勵支持各地大膽創新,及時指導幫助地方解決改革中遇到的難題。要進一步加大向地方放權特別是綜合授權的力度,充分調動和發揮地方推進改革發展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三)對滯后于改革要求、不利于優化營商環境、制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的有關規定,要加快清理修改。對與改革決策相抵觸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要應改盡改、應廢盡廢。涉及到修改法律的,要與改革方案同步提出修法建議。各地區可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人民群眾滿意、市場主體支持的改革舉措固化下來。(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二十四)要把“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各項舉措落實情況,作為2019年國務院大督查的重點。繼續用好督查獎懲這個有效辦法,對成效明顯的加大表揚和政策激勵力度,對不作為亂作為延誤改革的要嚴肅問責。(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各地區、各部門的貫徹落實情況,年底前書面報國務院。工作中取得的重大進展、存在的突出問題要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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